深圳租赁新政出台!允许商改住+“农民房”规模化租赁

远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2017-10-20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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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允许商改住,城中村开展规模化租赁。该《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

近日,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允许商改住,城中村开展规模化租赁。该《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机制。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机制,保障市场主体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租赁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体系,维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行业,提升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鼓励房地产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试点商品房开发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等措施,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水平。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人才安居集团负责共同搭建专业化、规模化的公共住房租赁平台,通过自行建设或收购、租赁商品房、企业自有用房,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

四、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市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我市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进一步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有关规定,并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

五、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和支持政策。

加大对个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修改合同;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同时要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推行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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